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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学院章程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9-09-15 12:32:15 阅读量:16918

序 言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可溯源到1912年成立的涵德女子职业学校。194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长沙市开设干部培训班(简称“银干班”)。1951年7月,在“银干班”的基础上,接收长沙市私立昭信会计学校和涵德女子职业学校,成立湖南银行学校。2000年7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湖南银行学校和湖南教育电视台的基础上,按“前台后院”模式组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长沙县教师进修学校并入;2004年12月,湖南省广播电视学校并入。

学校现为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院、湖南广播电视台节目生产基地、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在湖南设立的“国际汉语言文化传播基地”依托学校,被誉为“广电湘军”的摇篮。

学校秉持“创意点亮人生”校训,实施“引台兴校、原创强校、服务荣校”的发展战略,立足湖南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致力于培养传媒产业与文化事业需要的综合素质高、沟通能力强的创意型技术技能人才。学校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坚持质量与效益并重,努力建设高水平特色学校,在全国传媒职业教育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Mass Media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322号(北院)。学校有两个校区,另一校区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77号(南院)。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是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广播电视台共建,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经费与资产的管理;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和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并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个人和机构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追求公平、关怀和成就感的实现,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完善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积极参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搭建高等教育“立交桥”。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要和本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大力推进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修业年限,依法依规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优势,主要面向传媒产业与高等职业教育领域,自主开展应用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国(境)外学生,不断提升国际声誉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引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教育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大力发展创意文化。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专业、院(部)选修课程;

(三)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对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就业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认真落实学生“奖、贷、减、免、助”政策,关心和帮助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以及成长成才的需要,依法组织学生社团,自主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学员,其权利和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和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工作绩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以自评为基础的评价机制,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学术自由,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自主进行学术与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律,规范教师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进修与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福利待遇合理增长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自身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休假和离退休制度,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外聘专家、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举或任命。

第四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非党委成员的副院长、工会主席及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党内监督引领行政监督、学术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节

第五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和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副院长按照高等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和任职条件进行选任。

第五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监察部门及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酌情参加会议。

   第三节 教授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的裁决权。

教授委员会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及其成果的鉴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 拟引进人才、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3.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

3.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中外合作办学,社会服务重大项目合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教授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五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非教师系列职称的成员人数不超过30%。

教授委员会委员按照设定标准和名额配置,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程序产生。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下设秘书处,负责教授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开会,对重要事项的决策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成员赞成方能通过。

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按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代会问责机制。

第五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事务。

按照工会职责和学校实际,学校工会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计划生育管理和关心下一代协会的工作。

第六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学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与内设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所辖专业承担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管理、招生与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可以在以下方面实行自主管理:

(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权。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总学时、总学分和通识课程的控制幅度内,自主确定专业课程的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其他要素。

(二)常规教学运行管理权。自主安排教学任务,选择专业教材,实行考务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常规教学工作。

(三)校级科研课题与教学项目评审权。在学校给定的等级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科研课题申报、评审教研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结果报学校认定、发布。

(四)学生一般奖惩权。自行研究决定学生“记大过”以下(含)处分,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五)勤工俭学安排权。在学校核定、分配的岗位数内,对本院学生的勤工俭学进行安排、监管、考核和奖惩,并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协调。

(六)内部用人自主权。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上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聘任内设部门与组织负责人。对学院内部工作人员(不含党政正副职)进行调配,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和师资结构等情况,提出师资招聘计划和条件,报学校审批,由学校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专业和职称结构状况,对教师职称进行考评与推荐。对教职工进行考勤、考绩和院内解聘。

(七)经费使用自主权。对学校按课时总量包干、切块下拨的常规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可在经费大类内部调剂使用。对学院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学期综合奖金和年度增发奖金自主分配。对学校在预算额度内切块下拨给学院的部分实训室建设与维护费,灵活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实行党政分工合作负责制。二级学院院长主要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专业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总支书记主要负责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与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内设机构为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按专业群设若干教学系,在教学系下按专业设若干教研室。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形式。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分别由院长和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系主任列席。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评议委员会,负责本院的学术评议工作。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和团总支,按照相关章程行使职能。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公共课程教学部。教学部比照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组织,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教学督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及相关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价。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图文信息中心)、实训中心、校园广播电视台、学报编辑部、继续教育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教学、科研、学习和工作方面的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研究所和工作室,引导学术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系统的办事机构,发挥参谋、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也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公布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引入社会多元评价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回应社会的问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宗旨,牵头组建湖南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及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为依托的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办学体系,建立良性互动、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文化产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

湖南文化产业职业教育集团属非营利性职业教育联合体,实行理事会常任制,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各二级学院均应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专业带头人、教育专家、行业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专业建设规划及新增专业的论证,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指导建立产学合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学校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无偿捐赠的合法财产,按照捐赠的意愿合理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学校工作、学习过的人士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均为本校校友。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广泛吸纳社会捐赠,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集中核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使用经费和资产,努力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校园平安。

第九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坚持“量力而行、满足发展需要”的原则,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智慧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图案由“传媒”拼音首写字母“C”和“M”、学校成立年份2000和学校中英文校名组成一个圆形,以蓝色为主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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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由校徽主图案和校名组成的蓝色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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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经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此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